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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CQ9故后租车代步 费用谁来支付?

浏览次数:     时间:2024-10-21 03:47:44

  CQ9电子app驾驶的车辆被施工中断裂的树木砸坏,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送修期间租车代步,那么租车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呢?日前,旌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8月6日下午,王某驾驶车辆经过某路段时,某路桥公司正在施工挖树,树木断裂砸中王某车辆的车头,造成车辆受损CQ9、无人员伤亡的事故CQ9。经认定,某路桥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受损车辆被运往4S店修理,一直到10月中旬,车辆才修理完毕。

  2023年8月7日至11月7日,王某租用替代车辆代步,租金每天300元,费用共计2.76万元。

  因对赔偿费用产生争议,王某将某路桥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15.78万元和租车费用2.7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路桥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的后果,已构成侵权,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责任认定,确定某路桥公司对此车损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王某支付的修理费15.78万元予以认定。关于租车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王某车辆因交通事故严重损坏,在较长时间内确实无法使用,客观上存在交通费损失,王某主张替代通工具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案涉车辆已于2023年10月中旬修理完毕,王某按照汽车租赁合同来主张租赁天数,时间过长,且每日租车费300元明显过高,根据案涉车辆实际修理70天左右CQ9,法院酌情支持其中的40%即8400元(300×70×40%)。

  因某路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5000元或免赔率15%,二者以高者为准,案涉车辆的维修费和租车费共计16.62万元,免赔金额为24930元,遂判决:被告某路桥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493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41270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租车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所有的车辆非经营性车辆,修理期间无法使用,王某主张替代通工具费用具有法律依据,结合车辆修理时间及通常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一审判决酌定支持王某租车费用8400元,合理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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